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刑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先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賭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66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犯罪日期│96年3月18日│96年3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年度案號│96年度速偵字第624號│96年度速偵字第62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2008號│96年度簡字第2008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5月8日│96年5月8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2008號│96年度簡字第2008號││決├────┼───────────┼───────────┤││確定日期│96年6月6日│96年6月6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