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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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乙○○被告蘋果村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