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7號原告宇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游香瑩 律師被告晉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