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
李佳玲 律師被告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15,370元(以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98年3月4日台灣銀行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5.105計算原告請求之美金225,477元,即225477x35.105=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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