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7號原告 周綺慧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煥緯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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