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716號
法定代理人 涂輝雄
送達代收人 梁建成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佑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
壹仟玖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馨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