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716號
法定代理人  涂輝雄
送達代收人  梁建成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佑金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
壹仟玖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馨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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