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228號
上 訴 人  劉秀萍
被上訴人  吳小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桃簡字第1228號給付會款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2,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
載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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