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簡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252號
原   告  黃德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美萍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
繳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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