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252號
原 告 黃德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美萍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
繳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