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3473號
原 告 幸福空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品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貳萬
伍仟貳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