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34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3473號
原   告 幸福空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品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貳萬
伍仟貳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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