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7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聖豐 即台北縣英學文理短期補習班、甲○○(原名: 金秀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台北縣英學文理短期補習班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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