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許再興 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常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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