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11號原告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訴訟代理人 黃元倫
李茂增 律師 杜承翰 律師 林宜儒 律師被告英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永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27日上午11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鄭珮玟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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