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稅簡字第6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稅簡字第6號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稅簡字第6號原告 魏志光 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表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世安利 訴訟代理人 陳美秀 訴訟代理人 謝錦華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擇期審理。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