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599號抗告人 楊學諫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44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楊學諫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審酌各罪之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情,而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3月,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部分原定應執行刑與他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謂原裁定未就抗告人犯罪之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整體觀察,顯不利於抗告人之裁量理由偏頗部分,係對原審適法裁量之職權,任意指摘,而引用他案謂原裁定定刑較重部分,因個案裁量情節不同,無法相互比較,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莊松泉法官吳秋宏法官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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