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1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龔誠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聲字第1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龔誠祐因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共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龔誠祐因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共5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執行刑。本院於113年8月7日訊問時,受刑人雖略稱:希望能定4年8月等語(詳聲字巻26頁),然酌以原確定判決就附表編號1之①至④所示四罪所定之執行刑已酌減相當刑期。何況,受刑人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各罪為警查獲後又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足見其守法觀念不佳,而且附表編號2之罪有多位詐欺取財之被害人(詳原確定判決書),因此本次定執行刑時不宜再大幅酌減。兼衡受刑人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詳確定判決書),及其教育、健康、經濟、家庭(詳聲字卷26頁受刑人筆錄)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江俐陵附表確定判決法院案號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備註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613號①龔誠祐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原確定判決,就左揭①至④所示四罪,合併定應執行有徒刑肆年陸月確定。②龔誠祐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③龔誠祐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④龔誠祐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簡上字42號龔誠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左揭判決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非本次定執行範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