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福平上列受刑人前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福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9月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3年1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3年4月18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吳良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