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39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許清水選任辯護人江燕鴻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正貿 選任辯護人 鄧雲奎 律師被告 陳文保 選任辯護人 趙璧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簡婉倫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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