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義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義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湯義雄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併處罰之。」與現行法比較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湯義雄因犯竊盜罪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4年度原上易字第12號判決、新北地院103年度原易字第33號、103年度原訴字第7號判決、桃園地院103年度審原交簡字第49號、104年度原易字第1號、103年度原易字第64號、103年度審原交訴字第6號、103年度審原易字第52號、103年度審原易字第131號判決、新竹地院103年度審原易字第12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11、15、2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至10、12至14、16至19、21、2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聲請狀1份附於本院卷可參,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如附表編號3至10、12至14、16至
19、21、22所示之罪,依法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編號
1、2、11、15、2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79號、第144號、院字2702號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陳春秋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智凱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14日│103年3月27日│102年7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檢署103年││年度案號│檢察署(下稱新竹│檢署(下稱桃園地│度偵字第2318、23│││地檢署)103年度│檢署)103年度偵│72、3503、4101、│││偵字第1447號│字第15355號│4346、5195號│├───┬───┼────────┼────────┼────────┤││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原易字│103年度審原易字│103年度審原易字││事實審││第12號│第131號│第52號││├───┼────────┼────────┼────────┤││判決│103年10月22日│103年12月9日│103年11月26日│││日期││││├───┼───┼────────┼────────┼────────┤││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原易字│103年度審原易字│103年度審原易字││判決││第12號│第131號│第52號││├───┼────────┼────────┼────────┤││判決確│103年10月22日│103年12月27日│103年12月22日│││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署104年│桃園地檢署104年│桃園地檢署104│││度執助字第23號│度執字第1331號│年度執字第1359│││││號│││││編號3至9案件│││││經桃園地院103│││││年度審原易字第│││││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16日│102年8月17日│102年8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3年│桃園地檢署103年│桃園地檢署103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2318、23│度偵字第2318、23│度偵字第2318、23│││72、3503、4101、│72、3503、4101、│72、3503、4101、│││4346、5195號│4346、5195號│4346、5195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原易字│103年度審原易字│103年度審原易字││事實審││第52號│第52號│第52號││├───┼────────┼────────┼────────┤││判決│103年11月26日│103年11月26日│103年11月26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原易字│103年度審原易字│103年度審原易字││判決││第52號│第52號│第52號││├───┼────────┼────────┼────────┤││判決確│103年12月22日│103年12月22日│103年12月22日│││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署104│桃園地檢署104│桃園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1359│年度執字第1359│年度執字第1359│││號│號│號│││編號3至9案件│編號3至9案件│編號3至9案件│││經桃園地院103│經桃園地院103│經桃園地院103│││年度審原易字第│年度審原易字第│年度審原易字第│││52號判決應執行│52號判決應執行│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有期徒刑2年10│有期徒刑2年10│││月│月│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3日│102年9月7日│102年9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3年│桃園地檢署103年│桃園地檢署103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2318、23│度偵字第2318、23│度偵字第2318、23│││72、3503、4101、│72、3503、4101、│72、3503、4101、│││4346、5195號│4346、5195號│4346、5195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原易字│103年度審原易字│103年度審原易字││事實審││第52號│第52號│第52號││├───┼────────┼────────┼────────┤││判決│103年11月26日│103年11月26日│103年11月26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原易字│103年度審原易字│103年度審原易字││判決││第52號│第52號│第52號││├───┼────────┼────────┼────────┤││判決確│103年12月22日│103年12月22日│103年12月22日│││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署104│桃園地檢署104│桃園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1359│年度執字第1359│年度執字第1359│││號│號│號│││編號3至9案件│編號3至9案件│編號3至9案件│││經桃園地院103│經桃園地院103│經桃園地院103│││年度審原易字第│年度審原易字第│年度審原易字第│││52號判決應執行│52號判決應執行│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有期徒刑2年10│有期徒刑2年10│││月│月│月│└───────┴────────┴────────┴────────┘┌───────┬────────┬────────┬────────┐│編號│10│11│12│├───────┼────────┼────────┼────────┤│罪名│過失傷害│公共危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17日│102年3月17日│103年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3年│桃園地檢署103年│桃園地檢署103年││年度案號│度偵緝字第72號│度偵緝字第72號│度偵字第12753、│││││13672、13981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459、1461、14│││││63、1465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原交訴│103年度審原交訴│103年度原易字第││事實審││字第6號│字第6號│64號││├───┼────────┼────────┼────────┤││判決│103年11月26日│103年11月26日│104年1月27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原交訴│103年度審原交訴│103年度原易字第││判決││字第6號│字第6號│64號││├───┼────────┼────────┼────────┤││判決確│103年12月22日│103年12月22日│104年2月23日│││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署104年│桃園地檢署104年│桃園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1366號│度執字第1367號│度執字第3113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8日│103年3月2日│103年3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3年│桃園地檢署103年│桃園地檢署103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2753、│度偵字第12753、│度偵字第19826、│││13672、13981號│13672、13981號│20079、20413、│││、103年度偵緝字│、103年度偵緝字│28013、28014號│││第1459、1461、14│第1459、1461、14│、103年度偵緝字│││63、1465號│63、1465號│第1975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03年度原易字第│103年度原訴字第││事實審││64號│64號│7號││├───┼────────┼────────┼────────┤││判決│104年1月27日│104年1月27日│104年1月26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原易字第│103年度原易字第│103年度原訴字第││判決││64號│64號│7號││├───┼────────┼────────┼────────┤││判決確│104年2月23日│104年2月23日│104年2月25日│││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署104年│桃園地檢署104年│桃園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3113號│度執字第3113號│度執助字第673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30日│103年3月18日│103年4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3年│桃園地檢署103年│桃園地檢署103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9826、│度偵字第19826、│度偵字第20376號│││20079、20413、│20079、20413、││││28013、28014號│28013、28014號││││、103年度偵緝字│、103年度偵緝字││││第1975號│第1975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原訴字第│103年度原訴字第│104年度原易字第││事實審││7號│7號│1號││├───┼────────┼────────┼────────┤││判決│104年1月26日│104年1月26日│104年2月13日│││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原訴字第│103年度原訴字第│104年度原易字第││判決││7號│7號│1號││├───┼────────┼────────┼────────┤││判決確│104年2月25日│104年2月25日│104年3月19日│││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署104│桃園地檢署104│桃園地檢署104年│││年度執助字第67│年度執助字第67│度執字第4673號│││4號│4號││││編號16、17案件│編號16、17案件││││經新北地院103│經新北地院103││││年度原訴字第7│年度原訴字第7││││號判決應執行有│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期徒刑9月││└───────┴────────┴────────┴────────┘┌───────┬────────┬────────┬────────┐│編號│19│20│21│├───────┼────────┼────────┼────────┤│罪名│過失傷害│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23日│103年5月10日│103年3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2年│新北地檢署103年│桃園地檢署103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6065號│度偵字第23524號│度偵字第12753、│││││13672、13981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459、1461、14│││││63、1465號│├───┬───┼────────┼────────┼────────┤││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原交簡│103年度原易字第│104年度原上易字││事實審││字第49號│33號│第12號││├───┼────────┼────────┼────────┤││判決│104年2月03日│104年3月3日│104年6月9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原交簡│103年度原易字第│104年度原上易字││判決││字第49號│33號│第12號││├───┼────────┼────────┼────────┤││判決確│104年3月12日│104年3月31日│104年6月9日│││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署104年│桃園地檢署104年│桃園地檢104年度│││度執字第5311號│度執助字第872號│執字第10457號│└───────┴────────┴────────┴────────┘┌───────┬────────┬────────┬────────┐│編號│22│││├───────┼────────┼────────┼────────┤│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3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2753、│││││13672、13981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459、1461、14│││││63、146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原上易字││││事實審││第12號││││├───┼────────┼────────┼────────┤││判決│104年6月9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原上易字││││判決││第12號││││├───┼────────┼────────┼────────┤││判決確│104年6月9日│││││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10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