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28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28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交簡字第281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賴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194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5年度交易字第37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認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無駕駛執照騎乘機車,不遵守交通規則,任意跨越分向限制線貿然左轉,致告訴人受有右腳踝、右手肘挫傷等傷害,誠屬可議,再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與告訴人歧見過大,未能成立調解,暨斟酌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碧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7194號被告甲○○女7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6時5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鄉○○路00000000000路0段000號前,欲左轉之際,原應注意左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在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禁止車輛跨越行駛,而依當時情形,甲○○並無不能注意之特別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跨越雙黃線行駛。適乙○○(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並搭載其未成年子女張○蓉,沿彰員路由南往北方向直行至該處,見狀剎避不及,所騎乘之機車前車頭與甲○○機車右側車身發生碰撞。乙○○因此受有右腳踝挫傷及右手肘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乙○○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甲○○警詢及偵訊中之供│坦承跨越分向限制線左轉駛入對向車│││述。│道之事實。│├──┼─────────────┼────────────────┤│二│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上開犯罪事實。│││偵訊之證訴。││├──┼─────────────┼────────────────┤││證人張○蓉於警詢、偵訊之證│被告騎車跨越分向限制線左轉駛入對││三│述。│向車道,導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車損情形、肇事經過及肇事現場狀況│││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各1份及照片12張。││├──┼─────────────┼────────────────┤│五│ 秀傳 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告訴人身體受有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述│││院診斷證明書。│傷害之事實。│├──┼─────────────┼────────────────┤│六│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被告無照騎乘機車,不遵守道路交通│││步分析研判表。│標線之指示,跨越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左轉行駛之事實。│├──┼─────────────┼────────────────┤│七│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被告未取得普通重型機車駕照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未領得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情,有上開被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紙在卷可憑,其無照騎乘上開機車上路,致告訴人乙○○受傷,依法應負過失傷害刑事責任,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另被告於犯罪後,即於該管公務員發覺前,向彰化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彰化分隊員警 蘇治泓 自首,由該員警填載在彰化縣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檢察官林裕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蕭西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