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205號聲請人 郭儉 相對人 王毓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監護宣告及關於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蓋關於監護宣告事件,多發生在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生活中心即住居所地,為便利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宜以其住所或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參本條立法理由說明)。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王毓傑雖設籍於屏東縣○○鄉○○村○○路○○○巷○○弄○○號,惟其現在實際住於雲林縣○○鎮○○路○○○號「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附設醫院」,有據聲請狀載述明確,聲請人復同意將本案移轉至台灣雲林地方法院,以便利於本件勘驗及鑑定程序,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足佐。揆諸首開說明,本件以應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實際住居所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