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44號聲請人 林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年7月1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陳雅瑩法官何宗霖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楊淳如┌──────────────────────────────────────────────────┐│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二五四一七─四││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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