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龍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更(二)字第七0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並經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四二一六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二年四月十九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二年四月十九日法授矯字第一0二0一0三四九九一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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