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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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明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明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更㈠字第47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後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2222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347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罪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減字第21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又15日確定。於民國101年1月2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