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651號債權人 吳怡玫 債務人 歐招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歐招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請求金額之確切計算式(原所聲明之計算式顯不足新台幣貳仟萬元)。
二、陳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十依據(依民法第二零三條規定,未約定利息之債務,至多僅能請求年息百分之五利息)。
三、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