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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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三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九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九二號判決就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後,復又具狀就此部分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淳淙
法官劉介民法官張春福法官洪昌宏法官蔡彩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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