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9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2年11月11日起至122年11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92年11月17日邀同第三人 陳桃玲 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9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2年11月1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9年4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54,83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催告函影本1件、查詢帳戶主檔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四、相對人乙○○於99年7月6日所提之陳述狀,陳稱其所欠之債務4筆已陸續清償,餘額僅剩3分之1左右,且聲請人每期均有收取利息、本金或滯納金,故聲請人已無申請拍賣抵押物之理由云云。惟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相對人乙○○之陳述意見,屬實體事項,法院無從審酌,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39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64-25│建│1,706.00│10000分之26│└──┴───┴────┴───┴───┴─┴────┴──────┘┌─────────────────────────────────────┐│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39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八│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47│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21層樓房│33│33│平│鋼筋│5.│平│全部│││18│國平路599號8│平區金華│鋼筋混凝│.8│.8│方│混凝│48│方│││││樓之3│段64-25│土造│9│9│公│土造││公││││││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487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6;││金華段487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