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愛雲
張傑盛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439、2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張傑盛於民國99年7月11日凌晨4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女友 黃凱苓 ,由臺中市○○區○○路沿河南路往福上巷慢車道直行,於同日凌晨4時48分許,行經河南路2段245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亦應遵循行車速限,不得超速行駛,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超速往前行駛。適田愛雲亦於是時,自臺中市○○區○○路2段300號旁巷口步行橫越河南路,其本應注意不得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穿越馬路,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橫越河南路至河南路2段245號前之道路上,步行至河南路2段245號前。2人遂在上開地點之慢車道上發生碰撞而倒地,田愛雲因此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挫傷、急性創傷性顱內出血、前額部撕裂傷及身體多處外傷等傷害,張傑盛則受有腦震盪、臉之開放性傷口約10公分及左前臂之開放性傷口等傷害。案經田愛雲、張傑盛分別提出告訴,因認被告張傑盛、田愛雲均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287條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田愛雲、張傑盛分別告訴被告張傑盛、田愛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張傑盛、田愛雲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田愛雲、張傑盛於本院100年3月16日審判期日以言詞撤回告訴,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該日審判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第17─18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