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原茂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劉怡孜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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