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皓儒男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區○○街○○巷○○號(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皓儒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叁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697號裁定參照),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102年1月23日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決議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蔡皓儒因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5之罪,並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8月;附表編號6至8之罪,並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聲請狀1份附卷足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詐欺│恐嚇取財│恐嚇取財│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52次│*5次│*7次│*108次│├─────────┼───────┼───────┼───────┼───────┤│犯罪日期│97年3月間迄至│97年3月間迄至│97年3月間迄至│97年3月間迄至│││97年10月17日│97年10月17日│97年10月17日│97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年度案號│院檢察署97年度│院檢察署97年度│院檢察署98年度│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541號│偵字第24541號│偵字第23016號│偵字第2301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最││中分院│中分院│院│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實││959號│959號│2067號│2067號││審├───────┼───────┼───────┼───────┼───────┤││判決日期│98年7月21日│98年7月21日│99年9月30日│99年9月3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中分院│中分院│院│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98年度上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判││959號│959號│2067號│206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7月21日│98年7月21日│101年12月25日│101年12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否│否│是││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院檢察署98年度│院檢察署102年│院檢察署102年│││執字第10934號│執字第10934號│度執字第2427號│度執字第2427號│││(編號1至5之罪│(編號1至5之罪│(編號1至5之罪│(編號1至5之罪│││業經定刑為有期│業經定刑為有期│業經定刑為有期│業經定刑為有期│││徒刑9年8月)│徒刑9年8月)│徒刑9年8月)│徒刑9年8月)│└─────────┴───────┴───────┴───────┴───────┘┌─────────┬───────┬───────┬───────┬───────┐│編號│5│6│7│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4次│├─────────┼───────┼───────┼───────┼───────┤│犯罪日期│97年3月間迄至│97年3月間迄至│97年3月間迄至│97年3月間迄至│││97年10月17日│97年10月17日│97年10月17日│97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年度案號│院檢察署98年度│院檢察署101年│院檢察署101年│院檢察署101年│││偵字第23016號│度偵字第26941│度偵字第26941│度偵字第26941││││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最││院│院│院│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實││2067號│139號│139號│139號││審├───────┼───────┼───────┼───────┼───────┤││判決日期│99年9月30日│102年4月30日│102年4月30日│102年4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院│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判││2067號│139號│139號│13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25日│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102年7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是││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院檢察署102年│院檢察署102年│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427號│度執字第8427號│度執字第8427號│度執字第8427號│││(編號1至5之罪│(編號6至8之罪│(編號6至8之罪│(編號6至8之罪│││業經定刑為有期│業經定刑為有期│業經定刑為有期│業經定刑為有期│││徒刑9年8月)│徒刑9月)│徒刑9月)│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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