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富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街○○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家富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且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酌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四、查受刑人張家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於執行卷可稽,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檢察官乃依據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2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編號3至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附表:受刑人張家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18日│101年3月1日│101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66號│毒偵字第866號│偵字第538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858││事實審││1189號│1121號│號││├────┼────────┼────────┼────────┤││判決日期│101年5月17日│101年6月25日│101年9月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858││判決││1189號│1121號│號││├────┼────────┼────────┼────────┤││判決│101年6月18日│101年7月23日│101年9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4360號│││(編號1至4經臺中地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4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轉讓禁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2日│100年7月27日│100年8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111號│偵緝字第1110號│偵緝字第111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98│101年度訴字第277│101年度訴字第277││事實審││4號│0號│0號││├────┼────────┼────────┼────────┤││判決日期│101年9月28日│102年1月16日│102年1月1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98│101年度訴字第277│101年度訴字第277││判決││4號│0號│0號││├────┼────────┼────────┼────────┤││判決│101年10月11日│102年4月22日│102年4月22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確定)│(撤回上訴確定)│├───┴────┼────────┼────────┼────────┤│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992號│││執更字第4360號(│(編號5至9經臺中地院以101年度訴│││編號1至4經臺中│字第2770號判決定應行有期徒刑6年4│││地院以101年度聲│月)│││字第44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7日│100年8月7日│100年8月10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110號│偵緝字第1110號│偵緝字第111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7│101年度訴字第277│101年度訴字第277││事實審││0號│0號│0號││├────┼────────┼────────┼────────┤││判決日期│102年1月16日│102年1月16日│102年1月1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7│101年度訴字第277│101年度訴字第277││判決││0號│0號│0號││├────┼────────┼────────┼────────┤││判決│102年4月22日│102年4月22日│102年4月22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確定)│(撤回上訴確定)│(撤回上訴確定)│├───┴────┼────────┼────────┼────────┤│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992號│││(編號5至9經臺中地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770號判決定應│││行有期徒刑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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