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14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一:
(一)債務人配偶魏景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債務人之配偶魏景星之之職業、薪資收入、財產狀況。
(三)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兩年內必要支出,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6,000元之證明文件。
(四)債務人稱向 蔡林美珠 、 林千舟 各借款8萬元、4萬5仟元,請補提有收受借款等相關資料證明。又該二筆借款各自何時開始清償?還款金額及利息如何計算?另債務人自陳「到97年12月還清」係指何筆借款?抑或為上開二筆借款全部?
(五)債務人稱「於96年7月份收會錢,一共實收30萬元」,請釋明30萬元會錢之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債務人自97年7月開始,每月還款會錢5仟元,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七)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請釋明當時協商還款方案為何?每月還款金額若干?及未能接受之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