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29號上訴人被告 賴建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82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0年2月4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