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97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2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高雲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