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0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青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0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3萬元,由被告於民國96年9月19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依法將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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