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交抗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交抗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抗字第218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彭大雄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121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及異議意旨略以:抗告人即異議人彭大雄(下稱抗告人)於民國101年4月19日9時48分至4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高雄市中正、高速公路西側,及國道一號高速公路368公里南向等2處時,遭民眾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而為警舉發,開立高市警交字第B00000000號罰單、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
0號罰單(下稱系爭罰單)。前開2罰單抗告人已接受處分,並各繳交罰款新臺幣(下同)900元、1200元;然系爭罰單,因自民眾檢舉光碟中得明顯看見系爭車輛左後2黃燈有亮起,並無所謂「任意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違規。原審駁回抗告人之異議,為無理由,爰依提起抗告云云。
二、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仍由原法官依中華民國101年11月4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行政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行政訴訟法業經立法院於100年11月1日修正,總統於同年月23日公布,並自101年9月6日施行;抗告人彭大雄於101年6月29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出聲明異議狀,上開異議事件既繫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且尚未終結,揆諸前揭規定,仍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依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審理,合先敘明。
三、次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所稱之交通案件,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設置之裁決機關處罰後,聲明異議之案件;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亦著有規定。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受處分人所得異議之對象,係主管機關所為之裁決,即行政機關所為具有行政罰性質之行政處分,至司法機關即管轄地方法院所審理者,則係該裁決是否合法適當,乃屬特殊之行政救濟程序。質言之,司法機關之管轄權,係屬後續管轄權,而行政機關之管轄權,方為原始管轄權,此不僅係行政處分之本質使然,且尚兼具減輕司法機關負擔之功能。因之,假若交通主管機關對於經舉發而繫屬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尚未為裁決時,則其原始之管轄權並未消滅,同時司法機關之後續管轄權亦無從產生,故此際司法機關尚無發動司法權之必要。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均未設有於裁決處分作成前,得預為聲明不服之規定。至刑事訴訟法第349條但書有關:「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之規定,性質上亦非處理道路交通違規案件所得準用,是就違反交通管理裁決事件預為聲明異議者,應非合法。從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受處分人,於交通主管機關裁決前,先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因其異議之對象尚未存在,該異議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四、經查,原審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函詢結果,據覆以「貴院函囑提供YE-5490號車系爭罰單交通違規相關裁決資料案,經查異議人尚未向本局申請裁決」,有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01年7月30日高市交裁決字第10133935400號函(見原審卷第11頁)可按;且經原審再次電詢該局裁決中心,該承辦人員表示:「系爭罰單亦尚未裁決」,有原審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見原審卷第36頁)可考。再本院於抗告人提起抗告後,於101年10月23日再次電詢高雄區監理站之結果,據覆以「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1年4月19日
2次違規之高市警交字第B00000000號罰單、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罰單,均尚未裁決」,有本院電話查詢紀錄單
1紙(見本院卷第11頁)可稽。依此,本件抗告人之交通違規事實,既尚未裁決,抗告人即非對道路交通管理機關所為之裁決不服,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之聲明異議,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亦無從補正,其異議自非適法。
五、從而,原審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規定,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核無違誤。抗告人仍執陳詞提起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5條,刑事訴訟法第41
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