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97號
上 訴 人 陳源奇
被 上訴人 黃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因民國100年度南簡字第97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1,500元(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3段248號建物
之課稅現值為11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
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