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200號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江宇鈞
被告 葉美玉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116,12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