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77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5,354元,應繳裁判
  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8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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