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龍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龍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龍璋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2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顏龍璋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3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共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71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繼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竹北簡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3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1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15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揭數罪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9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98年12月29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7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090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