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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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字第12號聲請人 王嘉 立即款款室內設計工作室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款款室內設計工作室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又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及公司法第89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按破產者,乃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得公平滿足,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其事,為一般強制執行之程序。故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並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1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0325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款款室內設計工作室有限公司(下稱款款公司)前因經營不善,無法繼續營業,經經濟部以100年
3月23日經授中字第10031793090號函准解散登記在案,嗣聲請人向鈞院陳報為款款公司之清算人,亦經鈞院以100年
4月18日桃院永民唐100年度司司字第88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而聲請人於清算時檢查款款公司之資產僅有新臺幣(下同)12萬元,債務則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之營業稅款3,657,874元,為此爰依公司法第8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款款公司破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前述經濟部之函文、本院民事庭准予備查之函文、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100年6月10日北區國稅中壢四字第1000003522號函、款款公司清算期前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明細表、債權人報明租稅債權明細表、債權人清冊、股東會議決議錄、股東同意書各1份為證(均為影本),核與聲請人所述尚無不符,足堪信為真實。而款款公司之債務既僅有前述國家之稅款乙項,顯見其債權人祗有國家1人,與第三人無涉,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自無對之為破產宣告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