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民竣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民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民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03年1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1)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5月22日以98年度基簡字第6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98年7月6日確定;(2)侵入住宅、傷害、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8月4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16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98年8年4月確定;;(3)販賣毒品、持有刀械案件,經本院於98年12月31日以98年度訴字第10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10月、3年10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於99年2月8日確定;(4)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7月24日以98年度基簡字第8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8年8月24日確定;上開
(1)、(2)、(3)、(4)等罪所宣告之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上開(3)判決係98年12月31日判決,是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於98年10月2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2月1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9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4年9月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是核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