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抗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清算程序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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