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83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柯易賢
徐良一
被 告 許乃文 即許肅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柒佰柒捌
拾肆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