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侯榮仙 及代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
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2,0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