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49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96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 律師
被   告 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5日內陳報系爭租賃標的
物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以及裝修工程分列材料及工資之估價單
或統一發票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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