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略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以96年度聲減字第4478號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未將聲請人即受刑人藏匿人犯之犯罪一併聲請裁定應執行之刑,其指揮執行顯然違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
三、惟查,本件異議意旨所稱之檢察官漏未聲請一併減刑及應執行之刑,係檢察官對於受刑人應否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職權行使,異議人認檢察官有應聲請而未聲請之處,自得都請檢察官為之,或逕向法院聲請裁定,此尚非屬檢察官對於執行指揮之處分,聲請人以檢察官執行指揮為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請異議,自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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