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6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6769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敦信電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原名 何明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理由欄甲、三、中關於「原告因而受讓台新銀行之債權」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因而受讓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