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拆物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 郭純明 訴訟代理人 郭文凱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2月14日具狀提起拆物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占用坐落彰化縣彰化市○○鎮○○段第147地號土地之客觀約略面積。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