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官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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