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炳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炳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受刑人呂炳霖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共10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呂炳霖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等10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2、3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8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6至10所示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編號6、7)、詐欺取財罪(編號8、9)、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5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2年、1年8月、1年6月、
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而分別確定在案,並經檢察官聲請定本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心怡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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